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披露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时,中介、销售人员不得自行更改,使用不一样材料。销售和服务、理赔时效等也要披露,后续还有不同产品的细则。总的来看,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信披制度建设
(相关资料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此次《办法》的发布正是为补齐制度短板、推动行业市场化改革而推出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即无论是险企还是中介机构、机构或是销售人员,各方提供给投保人或者社会公众的产品信息,都是《办法》所指的产品信息披露。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险展业过程中的任一环节都将变得更加透明。”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据悉,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今年8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部分条款上进行了调整。例如,《办法》将产品信息披露主体定为保险公司。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保险中介机构也被列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其使用的相关宣传材料应与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此外,《办法》还新增了披露渠道,明确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总的来看,当前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原有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已出台十余年,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可以说,《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而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调全环节透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办法》首次要求披露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外,产品目录、产品条款以及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也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增加的披露内容较多,距离明年年中正式执行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各家险企应开始抓紧时间按新规调整信披内容。
除了新增披露内容,此次《办法》另一大“亮点”即其所要求的披露信息不仅局限于售前环节,对售中、售后环节,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要提供有效的保单查询服务;要在公司官网等渠道提供理赔流程、时效等信息。
而在转保环节,需要披露的信息则更多。转保,即保险转移,也就是把保单从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转到别家保险公司。过去,消费者如果想对已经购买的保单进行转保,能否转,怎么转,转成什么产品等具体信息通常由保险公司把控,《办法》则打破了这一信息壁垒。
《办法》要求,对购买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样消费者既可以明确转保后的费用和保障范围调整等内容,又可以在消费者选择退保时,明确这一动作的利益损失。“一方面,降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销售源头做好规范,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另一方面,此前行业出现退保黑产,其背后就有投保人对退保、转保等了解不充分的原因,也可抑制。”东吴证券非银团队分析称。
加大问责力度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在完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网站披露页面建设,强化产品销售过程与售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六个“不得”: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以外披露产品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并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收集、使用、加工、泄露客户信息。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被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等手段和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明确各环节人员的相关责任。一是产品信披的主体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二是保险公司指定高管负责披露事务,高管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三是销售人员、中介、中介从业人员,承担使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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